了解这些工伤认定小知识,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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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发生工伤后为获得合理的赔偿,需要及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了解以下有关工伤认定的知识可以维护职工工伤认定的权益

一、非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需要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的问题。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误的问题。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规定: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四、《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